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這種區域性中心的職務,除其他外,應包括:
  (a) 對海洋科學和技術研究的各方面,特別是對海洋生物學,包括生物
      資源的養護和管理、海洋學、水文學、工程學、海底地質勘探、採
      礦和海水淡化技術的各級訓練和教育方案;
  (b) 管理方面的研究;
  (c) 有關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以及防止、減少和控制污染的研究方案;
  (d) 區域性會議、討論會和座談會的組織;
  (e) 海洋科學和技術的資料和情報的取得和處理;
  (f) 海洋科學和技術研究成果由易於取得的出版物迅速傳播;
  (g) 有關海洋技術轉讓的國家政策的公布,和對這種政策的有系統的比
      較研究;
  (h) 關於技術的銷售以及有關專利權的合同和其他安排的情報的彙編和
      整理;
  (i) 與區域內其他國家的技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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