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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七十九條(用和平方法解決爭端的義務)
各締約國應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三項以和平方法解決它們之間 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並應為此目的以「憲章」第三十 三條第一項所指的方法求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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