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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八十條(用爭端各方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法解決爭端)
本公約的任何規定均不損害任何締約國於任何時候協議用自行選擇的任 何和平方法解決它們之間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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