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各方的締約各國,如已協議用 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來謀求解決爭端,則只有在訴諸這種方法而仍 未得到解決以及爭端各方間的協議並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 ,才適用本部份所規定的程序。 二、爭端各方如已就時限也達成協議,則只有在該時限局屆滿時才適用 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