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作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各方的締約各國,如已協議用
      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來謀求解決爭端,則只有在訴諸這種方法而仍
      未得到解決以及爭端各方間的協議並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
      ,才適用本部份所規定的程序。
  二、爭端各方如已就時限也達成協議,則只有在該時限局屆滿時才適用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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