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作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一方的締約國,可邀請他方按
      照附件五第一節規定的程序或另一種調解程序,將爭端提交調解。
  二、如爭端他方接受邀請,而且爭端各方已就適用的調解程序達成協議
      ,任何一方可將爭端提交該程序。
  三、如爭端他方未接受邀請,或爭端各方未就程序達成協議,調解應視
      為終止。
  四、除非爭端各方另有協議,爭端提交調解後,調解僅可按照協議的調
      解程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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