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根據第二百九十七條或以一項按照第二百九十八條發表的聲明予以
      除外,不依第二節所規定的解決爭端程序處理的爭端,只有經爭端
      各方協議,才可提交這種程序。
  二、本節的任何規定不妨害爭端各方為解決這種爭端或達成和睦解決而
      協議某種其他程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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