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第二百九十七條或以一項按照第二百九十八條發表的聲明予以 除外,不依第二節所規定的解決爭端程序處理的爭端,只有經爭端 各方協議,才可提交這種程序。 二、本節的任何規定不妨害爭端各方為解決這種爭端或達成和睦解決而 協議某種其他程序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