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本公約應開放給下列各方簽字
   (a)所有國家;
   (b)納米比亞,由聯合國納米比亞理事會代表;
   (c)在一項經聯合國按照其大會第一五一四(XV)號決議監督並核准
      的自決行動中選擇了自治地位,並對本公約所規定的事項具有權限
      ,其中包括就該等事項締結條約的權限的一切自治聯繫國;
   (d)按照其各自的聯繫文書的規定,對本公約所規定的事項具有權限,
      其中包括就該等事項締結條約的權限的一切自治聯繫國;
   (e)凡享有經聯合國所承認的充分內部自治,但尚未按照大會第一五一
      四(XV)號決議取得完全獨立的一切領土,這種領土須對本公約
      所規定的事項具有權限,其中包括就該等事項締結條約的權限;
   (f)國際組織,按照附件九。
  二、本公司應持續開放簽字,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九日止在牙買加外交
      部簽字,此外,從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九日
      止,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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