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國可給聯合國秘書長書面通知退出本公約,並可說明其理由。 未說明理由應不影響退出的效力。退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後一年生 效,除非通知中指明一個較後的日期。 二、一國不應以退出為理由而解除該國為本公約締約國時所承擔的財政 和合同義務,退出也不應影響本公約對該國停止生效前因本公約的 執行而產生的該國的任何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 三、退出決不影響任何締約國按照國際法而無須基於本公約即應擔負的 履行本公約所載任何義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