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島國的主權及於按照第四十七條劃定的群島基線所包圍的水域, 稱為群島水域,不論其深度或距離海岸的遠近如何。 二、此項主權及於群島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資 源。 三、此項主權的行使受本部份規定的限制。 四、本部份所規定的群島海道通過制度,不應在其他方面影響包括海道 在內的群島水域的地位,或影響群島國對這種水域及其上空、海床 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含資源行使其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