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群島國的主權及於按照第四十七條劃定的群島基線所包圍的水域,
      稱為群島水域,不論其深度或距離海岸的遠近如何。
  二、此項主權及於群島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資
      源。
  三、此項主權的行使受本部份規定的限制。
  四、本部份所規定的群島海道通過制度,不應在其他方面影響包括海道
      在內的群島水域的地位,或影響群島國對這種水域及其上空、海床
      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含資源行使其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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