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
(a)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
料(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於在該
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其
他活動的主權權利;
(b)本公約有關條款規定的對下列事項的管轄權:
(1)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
(2)海洋科學研究;
(3)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c)本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根據本公約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時,應
適當顧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並應以符合本公約規定的方式行
事。
三、本條所載的關於海床和底土的權利,應按照第六部份的規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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