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有溯河產卵種群源自其河流的國家對於這種種群應有主要利益和責
      任。
  二、溯河產卵種群的魚源國,應制訂關於在其專屬經濟區外部界限向陸
      一面的一切水域中的捕撈和關於第三款(b) 項中所規定的捕撈的適
      當管理措施,以確保這種種群的養護。魚源國可與第三和第四款所
      指的捕撈這些種群的其他國家協商後,確定源自其河流的種群的總
      可捕量。
  三、
  (a) 捕撈溯河產卵種群的漁業活動,應只在專屬經濟區外部界限向陸一
      面的水域中進行,但這項規定引起魚源國以外的國家經濟失調的情
      形除外。關於在專屬經濟區外部界限以外進行的這種捕撈,有關國
      家應保持協商,以期就這種捕撈的條款和條件達成協議,並適當顧
      及魚源國對這些種群加以養護的要求和需要;
  (b) 魚源國考慮到捕撈這些種群的其他國家的正常漁獲量和作業方式,
      以及進行這種捕撈活動的所有地區,應進行合作以盡量減輕這種國
      家的經濟失調;
  (c) (b) 項所指的國家,經與魚源國協議後參加使溯河產卵種群再生的
      措施者,特別是分擔作此用途的開支者,在捕撈源自魚源國河流的
      種群方面,應得到魚源國的特別考慮;
  (d) 魚源國和其他有關國家應達成協議,以執行有關專屬經濟區以外的
      溯河產卵種群的法律和規章。
  四、在溯河產卵種群回游進入或通過魚源國以外國家的專屬經濟區外部
      界限向陸一面的水域的情形下,該國應在養護和管理這種種群方面
      同魚源國進行合作。
  五、溯河產卵種群的魚源國和捕撈這些種群的其他國家,為了執行本條
      的各項規定,應作出安排在適當情形下通過區埴性組織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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