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除有關國家另有協議外,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條所規定的開發生物資
      源的權利,不應以租借或發給執照、或成立聯合企業,或以具有這
      種轉讓效果的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轉讓給第三國或其國民。
  二、上述規定不排除有關國家為了便利行使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條所規定
      的權利,從第三國或國際組織取得技術或財政援助,但以不發生第
      一款所指的效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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