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在本部份的限制下,大陸架外部界線和按照第八十三條劃定的分界
      線,應在足以確定這些線的位置的一種或幾種比例尺的海圖上標出
      。在適當情形下,可以用列出各點的地理座標並註明大地基準點的
      表來代替這種外部界線或分界線。
  二、沿海國應將這種海圖或地理座標表妥為公佈,並應將各該海圖或座
      標表的一份副本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如為標明大陸架外部界線的
      海圖或座標,也交存於管理局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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