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
      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規定的條件下行使的。公
      海自由對沿海國和內陸國而言,除其他外,包括:
   (a)航行自由;
   (b)飛越自由;
   (c)鋪造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六部份的限制;
   (d)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但受第六部份的
      限制;
   (e)捕魚自由,但受第二節規定條件的限制;
   (f)科學研究的自由,但受第六和第十三部份的限制。
  二、這些自由應由所有國家行使,但須適當顧及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
      的利益,並適當顧及本公約所規定的同「區域」內活動有關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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