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船舶航行應僅懸掛一國的旗幟,而且除國際條約或本公約明文規定
      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應受該國的專屬管轄。除所有權確實轉移
      或變更登記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內不得更換其旗幟
      。
  二、懸掛兩國或兩國以上旗幟航行並視方便而換用旗幟的船舶,對任何
      其他國家不得主張其中的任一國籍,並可視同無國籍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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