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民航局與沙烏地阿拉伯民航局間空運協議備忘錄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05月06日

所有條文

    為檢討雙方利益事宜,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及中華民國之航空主管機關
代表(附代表名單)已於一九八六年五月四日至六日在吉達會商,並達成
協議如左:

一、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所指定之航空公司得自沙烏地阿拉伯境內各點至中
    華民國台北營運,其細節如航線附錄所訂者。

二、中華民國所指定之航空公司得自中華民國境內各點至沙烏地阿拉伯王
    國達蘭營運,其細節如航線附錄所訂者。

三、雙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得享用中間點之第五自由航權,惟各中間點不得
    聯線使用。除在不使用(第五)航權情況下,各方指定之航空公司不
    得在對方航空公司目前或未來之營運點,使用中間點第五航權。

四、雙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在延遠點營運,不具第五航權。

五、各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具有在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與中華民國間總共三班
    次之營運權。

六、在給予六個月前之書面通知及該通知為最後決定之情況下,中華民國
    所指定之航空公司得至航線附錄所訂以外之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境內一
    點營運。

七、本瞭解備忘錄及其附錄將取代以往之會談紀錄,且將成為一九七七年
    四月十七日所簽訂之空運協定之一部份。

八、只要單方面營運情況存在,締約雙方同意鼓勵指定之航空公司維持現
    有之商業協議,維持商業合作。

九、本修訂附錄將自備忘錄簽署日起,為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及中華民國之
    民航主管機關使用。
    一九八六年五月四日至六日,在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吉達簽訂。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政府代表
                            民航局長
                                    阿薩福(簽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民航局長
                                    劉德敏(簽字)
附錄(航線表)
A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所指定之航空公司之雙向營運航線: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境內各點-二中間點-台北-二延遠點。
B 中華民國所指定之航空公司之雙向營運航線:
  中華民國境內各點-二中間點-達蘭-二延遠點。
△雙方指定之航空公司之中間點及延遠點將予指明。
△除於瞭解備忘錄中規定外,雙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得享中間點之第五自由
  航權。
△雙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將不在具航權情況下至延遠點營運。
△只要起點係在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或中華民國境內,雙方指定之航空公司
  得在上述航線上以任何順序營運,並得省略航線上任一點或數點。
中沙會談
一九八六年五月四日至六日
中華民國代表
1 劉德敏  民航局局長(首席代表)
2 蘇宏義  交通部空運科科長
3 樓維華  民航局企劃組組長
4 王德和  民航局企劃組國際科科長
5 卞奭年  中華航空公司副總經理
6 陳恩錦  中華航空公司業務處處長
7 丁邦國  中華民國駐沙烏地阿拉伯大使館秘書
沙烏地代表:
1 H.E. Nassir Al-Assaf  民航局局長
2 Mr. Ibrahim Bahri 民航局空運處處長
3 Mr. Siraj Rajkhan 民航局法律事務處處長
4 Mr. Hisham Al Bassam  沙烏地阿拉伯航空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5 Mr. Mohammad A. Nimat 沙烏地阿拉伯航空公司總企劃暨資源處
6 Mr. Abdulrazzak S. Al Sabah 沙烏地阿拉伯航空公司亞澳地區總經理
7 Mr. Ahmad Bahomam 沙烏地阿拉伯航空公司國際事務副總經理
8 Mr. Abdulla Al Najjar 沙烏地阿拉伯航空公司民航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