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美國臺灣關係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8年04月10日

條文關聯

  美國在臺協會
  A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任何機構所進行的與臺灣有關的計畫、交易或
      其他關係,必須在總統指示的方式與範圍內,經由或透過下述機構
      執行:
   (一) 美國在臺協會,一個根據哥倫比亞特區法律組成的非營利法人團
        體;或
   (二) 總統可能指定的類似非政府代替機構(以下在此法中以「協會」
        稱呼。)
  B  無論何時,總統或任何美國政府機構在美國法律的授權、要求或規
      定下,展開、履行、執行或制定與臺灣有關的協定或交易時,此類
      協定或交易,必須在總統指示的方式與範圍內,經由或透過協會來
      展開、履行和執行。
  C  協會所據以成立或有業務關係的哥倫比亞特區,或任何一州,或〔
      次一級行政區域〕的任何法律、規章、條例或法令,若阻礙或干預
      協會根據本法的行事與運作,則本法將替代此類法律、規章、條例
      或法令。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