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臺協會
A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任何機構所進行的與臺灣有關的計畫、交易或
其他關係,必須在總統指示的方式與範圍內,經由或透過下述機構
執行:
(一) 美國在臺協會,一個根據哥倫比亞特區法律組成的非營利法人團
體;或
(二) 總統可能指定的類似非政府代替機構(以下在此法中以「協會」
稱呼。)
B 無論何時,總統或任何美國政府機構在美國法律的授權、要求或規
定下,展開、履行、執行或制定與臺灣有關的協定或交易時,此類
協定或交易,必須在總統指示的方式與範圍內,經由或透過協會來
展開、履行和執行。
C 協會所據以成立或有業務關係的哥倫比亞特區,或任何一州,或〔
次一級行政區域〕的任何法律、規章、條例或法令,若阻礙或干預
協會根據本法的行事與運作,則本法將替代此類法律、規章、條例
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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