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對在臺美國公民之服務
A 協會可以授權其在臺灣之任何工作人員:
(一) 執行或監督任何人宣誓、認證、作口供或提出證詞,從事任何公
證人在美國國內根據法律授權與規定所能夠從事的公證行為;
(二) 擔任已逝世的美國公民私人財產的臨時保管人;及
(三) 得以根據總統可能明確指定的美國法律的授權,採取類似美國國
外領事事務的其他行動,以協助與保護美國人的利益。
B 協會授權的工作人員,根據本條所從事的行為,與任何其他美國法
律授權從事此類行為者的行為,具有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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