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
  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
  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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