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之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同 條第一項所稱之所有國家: (一)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簽署、批准及加入; (二)依第二十七條本公約發生效力之日期,及依第二十九條任何修正 案發生效力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