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除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之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同
  條第一項所稱之所有國家:
  (一)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簽署、批准及加入;
  (二)依第二十七條本公約發生效力之日期,及依第二十九條任何修正
        案發生效力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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