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考量反貪腐之必要性,各締約國均應依其國家法律之基本原則採取必要措
施,提高政府行政部門之透明度,包括酌情在其組織之結構、運作及決策
過程提高透明度。此等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
(a) 施行各種程序或法規,酌情使公眾瞭解政府行政部門組織之結構、
      運作及決策過程,並在考慮保護隱私和個人資料之情況,使公眾瞭
      解與其有關之決定和法規;
(b) 酌情簡化行政程序,以利於公眾與主管決策機關間之聯繫;及
(c) 公布資料,其中得包括政府行政部門貪腐風險問題之定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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