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量審判機關獨立及審判機關在反貪腐方面之關鍵作用,各締約國均應 依其國家法律制度之基本原則,並在不影響審判獨立之情況採取措施, 以加強審判機關人員之廉正,並防止出現貪腐機會。此等措施得包括審 判機關人員行為規則。 2.對各締約國內不屬於審判機關但享有類似審判機關獨立性之檢察機關, 得採行及適用與依本條第1項所採取具有相同效力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