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在不違背其國家憲法和法律制度基本原則之情況,各締約國均應考慮採取
必要之立法和其他措施,將故意觸犯之下列行為定為犯罪:不法致富或資
產非法增加,即公職人員之資產顯著增加,而其本人又無法以其合法收入
提出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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