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締約國均應考慮採取必要之立法和其他措施,將在經濟、金融或商業活 動過程中故意觸犯之下列行為定為犯罪: (a) 向以任何身分領導私部門實體或為該實體工作之任何人,直接或間 接行求、期約或交付其本人或他人不正當利益,以使其違背職務而 作為或不作為; (b) 以任何身分領導私部門實體或為該實體工作之任何人,為了其本人 或他人直接或間接要求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以作為其違背職務而作 為或不作為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