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各締約國均應考慮採取必要之立法和其他措施,將在經濟、金融或商業活
動過程中故意觸犯之下列行為定為犯罪:
(a) 向以任何身分領導私部門實體或為該實體工作之任何人,直接或間
      接行求、期約或交付其本人或他人不正當利益,以使其違背職務而
      作為或不作為;
(b) 以任何身分領導私部門實體或為該實體工作之任何人,為了其本人
      或他人直接或間接要求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以作為其違背職務而作
      為或不作為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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