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締約國均應依其國家法律制度之基本原則採取必要之措施,確保設置一 個或多個機構,或安排人員,專職負責執法與打擊貪腐。此類機構或人員 應擁有依締約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賦予必要之獨立性,以利能在不受任何 不正當影響之情況,有效執行職務。此類人員或機構之工作人員應受到適 當培訓,並應有適當資源,以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