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各締約國均應依其國家法律制度之基本原則採取必要之措施,確保設置一
個或多個機構,或安排人員,專職負責執法與打擊貪腐。此類機構或人員
應擁有依締約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賦予必要之獨立性,以利能在不受任何
不正當影響之情況,有效執行職務。此類人員或機構之工作人員應受到適
當培訓,並應有適當資源,以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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