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各締約國得考慮締結雙邊或多邊協定或安排,將因觸犯本公約所定之犯罪
而被判監禁或其他剝奪自由形式之人,移交其本國服滿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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