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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 金融情報機構
各締約國應相互合作,以預防和打擊本公約所定犯罪產生之所得轉移,並 推廣追繳此類所得之方式及方法。為此,各締約國應考慮設金融情報機構 ,負責接收、分析及向主管機關傳送可疑之金融交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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