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締約國均應考慮分析其領域內之貪腐趨勢及觸犯貪腐犯罪之環境,並 諮詢專家意見。 2.各締約國應考慮彼此並透過國際及區域組織,發展和分享統計資料,及 貪腐與資料之分析專業能力,以利盡可能擬訂共同之定義、標準及方法 ,及最佳預防和打擊貪腐作法之資料。 3.各締約國均應考慮對其反貪腐政策和措施,進行監測並評估其有效性和 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