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實現本公約所定之目標及促進與檢視本公約之實施情形,特設本公
約締約國會議,以增進各締約國之能力及締約國間之合作。
2.聯合國秘書長應於本公約生效後一年內召開締約國會議。其後,締約國
會議之例會應依締約國會議通過之議事規則召開。
3.締約國會議應通過議事規則和本條所定各項活動之運作規則,包括觀察
員之加入、參加及其支付此等活動所生之費用等規則。
4.締約國會議應就本條第 1項所定目標之實現,議決各項活動、程序和工
作方法,包括:
(a)促進各締約國實施本公約第60條、第62條及第二章至第五章所定之
活動,包括鼓勵自願捐助;
(b)透過出版發行本條所定之相關訊息等方式,促進締約國之間就貪腐
方式和趨勢、預防和打擊貪腐及返還犯罪所得等成功作法之訊息交
換;
(c)與相關國際和區域組織與機制及非政府組織進行合作;
(d)適當利用其他國際和區域機制從事打擊和預防貪腐所產生之相關訊
息,以避免工作上不必要之重複;
(e)定期檢視各締約國實施本公約之情況;
(f)提出建議,以利改進本公約及其實施情況;
(g)關注各締約國實施本公約所需之技術援助要求,並就此一方面其可
能認為必要之任何行動,提出建議。
5.為了本條第 4項規定之目的,締約國會議應透過各締約國所提交之訊息
,及締約國會議可能建立之補充性審查機制,就各締約國實施本公約所
採取之措施及實施過程中所遇到之困難,進行必要之瞭解。
6.各締約國均應依締約國會議之要求,向締約國會議提交其本國為實施本
公約所採取之計畫、方案、作法及立法與行政措施等訊息。締約國會議
應就審查訊息接收和依訊息採取行動之最有效方法。此種訊息包括從各
締約國和相關國際組織收到之訊息。締約國會議亦得考慮取自於依締約
國會議決議之程序經正式認可之相關非政府組織提交之訊息。
7.依本條第4項至第6項規定,締約國會議應在其認為必要時設置任何適當
之機制或機構,以協助本公約之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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