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1.聯合國秘書長應為本公約締約國會議提供必要之秘書處服務。
2.秘書處應:
 (a)協助締約國會議進行本公約第63條所定之各項活動,並為締約國會
      議之各屆會議進行安排和提供必要之服務;
 (b)依請求,協助各締約國向締約國會議提交本公約第63條第5項和第6
      項所定之訊息;及
 (c)確保與相關國際和區域組織秘書處之必要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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