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合國秘書長應為本公約締約國會議提供必要之秘書處服務。 2.秘書處應: (a)協助締約國會議進行本公約第63條所定之各項活動,並為締約國會 議之各屆會議進行安排和提供必要之服務; (b)依請求,協助各締約國向締約國會議提交本公約第63條第5項和第6 項所定之訊息;及 (c)確保與相關國際和區域組織秘書處之必要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