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1.各締約國均應依其國家法律之基本原則採取必要之措施,包括立法及行
  政措施,以切實履行其依本公約所承擔之義務。
2.為預防和打擊貪腐,各締約國均得採取比本公約規定更為嚴格或嚴厲之
  措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