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公約自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至十一日在墨西哥梅里達開放各國簽署
,隨後直至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止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各國簽署。
2.如區域經濟整合組織至少有一個成員國已依本條第 1項規定締結本公約
者,本公約尚應開放該區域經濟整合組織簽署。
3.本公約須經批准、接受或同意。批准書、接受書或同意書應交存聯合國
秘書長。如任一區域經濟整合組織至少有一個成員國已交存批准書、接
受書或同意書者,該組織得比照辦理。該組織應在該項批准書、接受書
或同意書中,宣布其在本公約管轄事項之權限範圍。該組織尚應將其權
限範圍之任何相關修正情況,通知保存人。
4.任何國家,或至少已有一個成員國加入本公約之任何區域經濟整合組織
,均得加入本公約。加入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區域經濟整合組織加
入本公約時,應宣布其在本公約管轄事項之權限範圍。該組織尚應將其
權限範圍之任何相關修正情況,通知保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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