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1.本公約應自第三十份批准書、接受書、同意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第九
  十日生效。為達本項之目的,區域經濟整合組織交存之任何文書均不得
  在該組織成員國所交存文書以外另行計算。
2.對在第三十份批准書、接受書、同意書或加入書交存以後批准、接受、
  同意或加入本公約之國家或區域經濟整合組織,本公約應自該國或該組
  織交存相關文書之日起第三十日後,或自本公約依本條第 1項所定生效
  之日起生效,以較晚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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