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與多米尼克政府,鑒於兩國間之親密友誼及相互了解,
咸欲加強既存之文化及技術關係,促進教育、文化及科學方面之合作,爰
議定條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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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技術及科學上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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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應予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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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家之法律規章,出版及翻譯此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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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兩國間之獎學金及科學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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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之互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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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文化、歷史及科學性文件及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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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雙方國民在對方境內自由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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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或資料,尤其是能真實說明對方國家文化及歷史之史地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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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實現本協定目標之方法,及闡釋本協定各條文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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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期滿前六個月以終止效期之意通知締約他方外,本協定將自
動延展。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分繕,兩種約文同一作準。遇有解釋疑義
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締約雙方全權代表為證實上述本協定之條文,爰簽署本協定。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三日即公曆一九九○年八月三日訂於羅梭市。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駐多米尼克大使【簽字】
多米尼克政府代表
社區發展及社會事務部部長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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