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和多米尼克文化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03日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政府與多米尼克政府,鑒於兩國間之親密友誼及相互了解,
咸欲加強既存之文化及技術關係,促進教育、文化及科學方面之合作,爰
議定條款如下:

        化、技術及科學上之合作。

        流,應予鼓勵。

        自國家之法律規章,出版及翻譯此等著作。

        交換兩國間之獎學金及科學經驗。

        人員之互訪。

        育、文化、歷史及科學性文件及刊物。

        ,便利雙方國民在對方境內自由旅行。

        識或資料,尤其是能真實說明對方國家文化及歷史之史地知識。

        動實現本協定目標之方法,及闡釋本協定各條文之內容。


          在期滿前六個月以終止效期之意通知締約他方外,本協定將自
          動延展。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分繕,兩種約文同一作準。遇有解釋疑義
          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締約雙方全權代表為證實上述本協定之條文,爰簽署本協定。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三日即公曆一九九○年八月三日訂於羅梭市。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駐多米尼克大使【簽字】
            多米尼克政府代表
            社區發展及社會事務部部長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