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不動產所得
  一、不動產所在地之領域得對該不動產之所得課稅。
  二、本條稱「不動產」:
  (一)在澳大利亞稅務局主管之稅法所適用之領域,依該領域之法律規
        定辦理,包括:
      1.不論土地經過改良與否,其土地租賃及由地上或地下所產生之任
        何其他權益;
      2.因開發、開發權或探勘所取得之變動或固定報酬之權利,或對於
        礦產、油井或氣井、採石場或其他天然資源之開採或開發場所所
        取得之收益。
  (二)在臺北財政部賦稅署主管之稅法所適用之領域,依該領域之法律
        規定辦理,包括:
      1.附著於不動產之財產及供農林業使用之牲畜及設備;
      2.一般法律規定有關地產所適用之權利;
      3.不動產收益權、及因開發、開發權或探勘、或對於礦產、資源及
        其他天然資源之開發所取得變動或固定報酬之權利;
  (三)船舶、小艇及航空器不視為不動產。
  三、前項所稱之權益或權利,視其情況為源於土地、礦產、石油或天然
      氣蘊藏處、採石場或天然資源所在地或開發處所在地。
  四、直接使用、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不動產所取得之所得,應適
      用第一項規定。
  五、由企業之不動產及供執行業務使用之不動產所產生之所得,亦適用
      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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