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得
一、不動產所在地之領域得對該不動產之所得課稅。
二、本條稱「不動產」:
(一)在澳大利亞稅務局主管之稅法所適用之領域,依該領域之法律規
定辦理,包括:
1.不論土地經過改良與否,其土地租賃及由地上或地下所產生之任
何其他權益;
2.因開發、開發權或探勘所取得之變動或固定報酬之權利,或對於
礦產、油井或氣井、採石場或其他天然資源之開採或開發場所所
取得之收益。
(二)在臺北財政部賦稅署主管之稅法所適用之領域,依該領域之法律
規定辦理,包括:
1.附著於不動產之財產及供農林業使用之牲畜及設備;
2.一般法律規定有關地產所適用之權利;
3.不動產收益權、及因開發、開發權或探勘、或對於礦產、資源及
其他天然資源之開發所取得變動或固定報酬之權利;
(三)船舶、小艇及航空器不視為不動產。
三、前項所稱之權益或權利,視其情況為源於土地、礦產、石油或天然
氣蘊藏處、採石場或天然資源所在地或開發處所在地。
四、直接使用、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不動產所取得之所得,應適
用第一項規定。
五、由企業之不動產及供執行業務使用之不動產所產生之所得,亦適用
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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