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轉讓第六條規定之他方締約國境內
之不動產而取得之增益,他方締約國得予課稅。
二、一方締約國之企業因轉讓其於他方締約國境內固定營業場
所資產中之動產而取得之增益,或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
轉讓其於他方締約國執行業務固定處所之動產而取得之增
益,包括因轉讓該場所(單獨或連同整個企業)或處所而
取得之增益,他方締約國得予課稅。
三、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轉讓他方締約國之公司股份或類似
權益而取得之增益,他方締約國得予課稅。但以該公司之
資產係全部或主要由他方締約國境內之不動產所組成者為
限。
四、一方締約國之企業因轉讓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船舶或航空
器、或附屬於該等船舶或航空器營運之動產而取得之增益
,僅該國得予課稅。
五、因轉讓前四項規定以外之任何財產而取得之增益,僅由該
轉讓人為居住者之締約國課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