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轉讓第六條規定之他方締約國境內
              之不動產而取得之增益,他方締約國得予課稅。
          二、一方締約國之企業因轉讓其於他方締約國境內固定營業場
              所資產中之動產而取得之增益,或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
              轉讓其於他方締約國執行業務固定處所之動產而取得之增
              益,包括因轉讓該場所(單獨或連同整個企業)或處所而
              取得之增益,他方締約國得予課稅。
          三、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轉讓他方締約國之公司股份或類似
              權益而取得之增益,他方締約國得予課稅。但以該公司之
              資產係全部或主要由他方締約國境內之不動產所組成者為
              限。
          四、一方締約國之企業因轉讓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船舶或航空
              器、或附屬於該等船舶或航空器營運之動產而取得之增益
              ,僅該國得予課稅。
          五、因轉讓前四項規定以外之任何財產而取得之增益,僅由該
              轉讓人為居住者之締約國課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