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執行業務或其他具有獨立性質活動 而取得之所得,僅該國得予課稅。但為提供此類勞務而於 他方締約國境內有固定處所者,不在此限。如該人於他方 締約國境內有固定處所,他方締約國僅得對歸屬於該固定 處所之所得課稅。 二、「執行業務」包括具有獨立性質之科學、文學、藝術、教 育或教學等活動,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 師與會計師等獨立性質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