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為劇院、電影、廣播或電視之演藝人
              員或音樂家等表演人、或運動員,於他方締約國從事個人
              活動而取得之所得,他方締約國得予課稅,不受第十四條
              及第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二、表演人或運動員以該身分從事個人活動,如其所得不歸屬
              該表演人或運動員本人而歸屬其他人者,該活動舉行地國
              得對該項所得課稅,不受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
              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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