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一方締約國給付予為其提供勞務之個人之報酬(養老金除
              外),僅由該國課稅。如該勞務係由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
              之個人於他方締約國提供,且該個人係他方締約國之國民
              ,或非專為提供上述勞務而成為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該
              項報酬僅由該他方締約國課稅。
          二、一方締約國、或經由其所籌設基金,給付予為其提供勞務
              之個人之養老金,僅由該國課稅。如該個人係他方締約國
              之居住者或國民,該項報酬僅由該他方締約國課稅。
          三、為一方締約國經營之事業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及養老金
              ,應適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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