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本協定適用於由一方締約國對所得所課徵之租稅,其課徵方
            式在所不問。
        二、本協定所適用之現行租稅:
        (一)在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所代表國家:
              1.營利事業所得稅
              2.綜合所得稅
        (二)在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所代表國家:
              1.個人所得稅
              2.盈餘稅
              3.盈餘匯出稅
              4.外國承攬人稅
              5.外國石油轉承攬人稅
        三、本協定亦適用於簽訂後新開徵或替代前項現行租稅,而與前
            項現行租稅相同或實質類似之其他租稅。
        四、如因一方締約國稅法之變更,致有修正本協定之必要而不影
            響本協定一般原則時,得經相互同意,以換文方式作必要之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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