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於訪問他方締約國之前,係為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 因接受他方締約國之大學、學院、學校或經該國主管機關 認可之其他類似教育機構之邀請,專為各該教育機構從事 教學或研究為期不超過兩年者,其自該教學或研究取得之 報酬,該他方締約國應予免稅。 二、個人為公共利益及主要非為其他私人利益從事研究所取得 之所得,始適用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