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個人於訪問他方締約國之前,係為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
              因接受他方締約國之大學、學院、學校或經該國主管機關
              認可之其他類似教育機構之邀請,專為各該教育機構從事
              教學或研究為期不超過兩年者,其自該教學或研究取得之
              報酬,該他方締約國應予免稅。
          二、個人為公共利益及主要非為其他私人利益從事研究所取得
              之所得,始適用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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