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非屬本協定前述各條規定之所得 ,不論其來源為何,僅由該國課稅。 二、所得人如係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經由其於他方締約國境 內之固定營業場所從事營業或固定處所執行業務,且與所 得有關之權利或財產與該場所或處所有實際關聯時,除取 得第六條第二項所稱不動產所得外,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而視情況適用第七條或第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