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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二七條生效
本協定於簽署日後三十日生效,其適用日期: 一、就源扣繳稅款為本協定生效日之次月一日。 二、其他稅款為本協定生效日之次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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