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依文義須另作解釋外,本協定稱:
(一)「一方締約國」及「他方締約國」,係指駐越南臺北經濟
文化辦事處所代表國家及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所代
表國家。
(二)「人」,包括個人、公司及其他任何人之集合體。
(三)「公司」,係指法人組織或為租稅目的而視同法人組織之
任何實體。
(四)「一方締約國之企業」及「他方締約國之企業」,係分別
指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所經營之企業及他方締約國之居住
者所經營之企業。
(五)「國民」,係指:
1.具有一方締約國國籍之任何個人。
2.依一方締約國現行法律規定,取得其身分之任何法人、
合夥組織及社團。
(六)「國際運輸」,係指一方締約國之企業,以船舶或航空器
經營之運輸業務。但該船舶或航空器僅於他方締約國境內
經營者,不包括在內。
(七)「主管機關」,係指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所代表國
家及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所代表國家之賦稅署署長
。
二、本協定未界定之名詞於適用時,除依文義須另作解釋者外,
應依適用本協定締約國之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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