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自他締約國境內之不動產取得之所得(
包括農林業所得),他方締約國得予課稅。
二、「不動產」應依該財產所在地國之法律規定辦理,包括附著
於不動產之財產、供農林業使用之牲畜及設備、適用一般法
律規定有關地產之權利、不動產收益權、及對於礦產、資源
與其他天然資源之開採、或開採權所主張之變動或固定報酬
之權利。船舶、小艇及航空器不視為不動產。
三、直接使用、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不動產所取得之所得
,應適用第一項規定。
四、企業之不動產所得,及供執行業務使用之不動產所得,亦適
用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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