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一方締約國之企業,以船舶或航空器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利
            潤,僅由該國課稅。
        二、本條所稱以船舶或航空器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利潤,包括以
            計時、計程或光船方式出租船舶或航空器之租賃所得,及使
            用、維護或出租運輸貨物或商品之貨櫃(含貨櫃運輸之拖車
            及相關設備)之所得。上開出租、使用或維護,須與以船舶
            或航空器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有附帶關係者為限。
        三、參與聯營、合資企業或國際代理業務之利潤,亦適用第一項
            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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