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承允: 一、負擔該團人員至史瓦濟蘭王國往返旅費; 二、負擔該團人員在史瓦濟蘭王國服務期間之各項薪給; 三、提供在三年期間內每年兩名史籍學員至中華民國接受一個月訓練課 程及觀摩之一切必要費用。 四、提供該團訓練工作所需之設備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