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間手工藝技術合作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
  一、負擔該團人員至史瓦濟蘭王國往返旅費;
  二、負擔該團人員在史瓦濟蘭王國服務期間之各項薪給;
  三、提供在三年期間內每年兩名史籍學員至中華民國接受一個月訓練課
      程及觀摩之一切必要費用。
  四、提供該團訓練工作所需之設備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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