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亞東關係協會致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函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會長
長谷川周重閣下
1992年9 月1 日
敬啟者:
    本會長茲對亞東關協會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已簽訂之「雙方國際海空
運事業所得互免稅捐協定」中,第一條第
1.項及第2.項內所謂「以船舶或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之所得或
收入」,確認其涵蓋免稅適用範圍:
    「除包括對方之國際海空運輸事業以船舶或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業務
所得之運費收入或所得外,尚包括國際海空運輸事業以船舶或航空器從事
計時出租、計程出租、光船出租、貨櫃及其相關設備出租、艙位互換等租
金收入,以及前述事業從事國際海空運輸業務所發生之延滯費(
Container Detention Charge, Container Demurrage)
、貨櫃處理費(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Service
Charge, Terminal handling Cgarge, Haulage, Destin-ation Delivery
 Charge, Store Door delivery Charge )收入。」
    本函所確認之較原協定免稅適用範圍擴大部分,於中日雙方互換函日
起生效實施之。
    本會長茲作上述確認,同時對貴會長重申敬意。
                  亞東關係協會會長  馬紀壯〔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