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上伏塔共和國政府間碾米廠建造與經營之換文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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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上伏塔共和國外交部長柯農波致中華民國駐上伏塔共和國大使徐懋禧
    照會逕啟者:
    查  貴我兩國政府代表近商談上伏塔政府請求中國政府協助解決姑河
    墾區生產稻穀之碾製問題,會獲致下列協議:
  一、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以贈與方式給予上伏塔共和國政府技術援助,並
      提供款項專供購置年碾稻穀量一萬二千公噸之碾米廠設備,地秤、
      建造所需建物以及支付中國技術人員薪金之用。
  二、前項碾米廠設備之購置、安裝與建物之興建以及該廠自開始營業之
      日起為期五年之經營,均委託中國農耕隊辦理。
  三、上伏塔政府承允:
   (1)於每期收穫時,執付姑河碾米廠,購買稻穀、麻袋及營運所需之
        費用。
   (2)在避免一切壟斷並便利自由收購之條件下,負責銷售該廠碾製之
        全部白米。此項銷售所得應能抵還已付之墊款。
   (3)設立一委員會於每期收穫前六個月,決定稻穀及白米之價格,此
        項價格應儘量適應一般農民之購買力。該委員會之成員應包括中
        國農耕隊隊長及姑河合作社理事長。
    本部長茲代表上伏塔政府向閣下提議:本照會與閣下證實接受之復照
構成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兩國政府承允盡力在最佳情況下履行前開之
各項規定。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申致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  柯農波(簽字)
公元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瓦加
杜古
乙、中華民國駐上伏塔共各國大使徐懋禧復上伏塔共和國外交部長柯農波
    照會(譯文)
    逕啟者:
    接准  貴部長本日第 2690A.E/S.G.-C.I 號照會內開:
    「查  貴我兩國政府代表近商談上伏塔政府請求中國政府協助解決姑
    河墾區生產稻穀之碾製問題,會獲致下列協議:
    一、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以贈與方式給予上伏塔共和國政府技術援助,
        並提供款項專供購置年碾稻穀量一萬二千公噸之碾米廠設備,地
        秤、建造所需建築物以及支付中國技術人員薪金之用。
    二、前項碾米廠設備之購置、安裝與建築物之興建以及該廠自開始營
        業之日起為期五年之經營,均委託中國農耕隊辦理。
    三、上伏塔政府承允:
     (1)於每期收穫時,執付姑河碾米廠,購買稻穀、麻袋及營運所需
          之費用。
     (2)在避免一切壟斷並便利自由收購之條件下,負責銷售該廠碾製
          之全部白米。此項銷售所得應能抵還已付之墊款。
     (3)設立一委員會於每期收穫前六個月,決定稻穀及白米之價格,
          此項價格應儘量適應一般農民之購買力。該委員會之成員應包
          括中國農耕隊隊長及姑河合作社理事長。
    本部長茲代表上伏塔政府向閣下提議:本照會與閣下證實接受之復照
    構成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兩國政府承允盡力在最佳情況下履行前
    開之各項規定。」等由。
    本大使茲向  閣下證實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上述協議。本部長順向  貴
    部長申致崇高之敬意。
徐懋禧 (簽字)
公曆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瓦加
杜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