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衣索比亞關於農業技術合作之換文
時間: 中華民國052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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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中華民國特使團大使吳世英致衣索比亞農業部次長給巴札地克照會(
    譯文)
    茲謹奉告者:中華民國政府為促進與衣索比亞政府間之技術合作,特
    根據中國赴衣索比亞農業考察團及獸醫團之建議,向衣索比亞政府提
    出下列提案:
    一、中國政府應派遣一由四名獸醫組成之獸醫隊前往衣索比亞,在衣
        索比亞政府指定地區,協助其撲滅各種家畜病疾,並訓練衣國獸
        醫技術人員為期二年。
    二、獸醫隊往返旅費及該隊人員在衣索比亞服務期間之薪津由中國政
        府負擔。
    三、獸醫隊應享有與衣索比亞所予第三國人民因該國與衣索比亞技術
        合作而在衣國服務所享有之同等待遇。
    四、衣索比亞政府應供給獸醫隊設有水、電、傢俱、寢具、火爐、冰
        箱及炊具之房屋;每一獸醫應有一房間。
    五、隊員因公離開通常工作地時,衣索比亞政府應發給每日衣幣十五
        元之出差費。
    六、衣索比亞政府應供給該隊人員在工作上所需之交通工具。
    七、該隊獸醫所領薪津,應免納衣索比亞之所得稅及任何其他個人稅
        。
    八、該隊獸醫應准予依照衣索比亞政府之人事法規,在衣索比亞國境
        內休假。除中國政府要求外,不得請假返國,返國所需費用,應
        由中國政府負擔。
    九、衣索比亞政府應支付該隊之一切醫藥費用。
    十、有關獸醫工作之各種供應,包括實驗牧場設備,儀器、化學藥品
        、及生物藥品等,應由衣索比亞政府供給。部份獸醫實驗設備,
        應由中國政府出資海運至基包提繼由衣索比亞政府負責運至工作
        地點。上述設備應免納關稅及其他稅捐。
    十一、獸醫應恪守衣索比亞政府法規以執行職務。其在衣索比亞之工
        作,於兩年服務期滿後結束,但得經兩國政府之同意予以延長。
    倘衣索比亞政府贊同上述各節,則本照會與閣下之復文,應即視同兩
國政府間之協定。順向閣下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衣索比亞政府農業部次長
    給巴札地克閣下
    中華民國特使團大使
    吳世英(簽字)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即公曆一九六三年)六月一日於阿迪斯阿貝巴
乙、衣索比亞農業部次長給巴札地克致中華民國特使團大使吳世英照會(
    譯文)茲准閣下一九六三年六月一日來文內載:「中華民國政府為促
    進與衣索比亞政府間之技術合作,特根據中國赴衣索比亞農業考察團
    及獸醫團之建議,向衣索比亞政府提出下列提案:
    一、中國政府應派遣一由四名獸醫組成之獸醫隊前往衣索比亞,在衣
        索比亞政府指定地區,協助其撲滅各種家畜病疾,並訓練衣國獸
        醫技術人員為期二年。
    二、獸醫隊往返旅費及該隊人員在衣索比亞服務期間之薪津由中國政
        府負擔。
    三、獸醫隊應享有與衣索比亞所予第三國人民因該國與衣索比亞技術
        合作而在衣國服務所享有之同等待遇。
    四、衣索比亞政府應供給獸醫隊設有水、電、傢俱、寢具、火爐、冰
        箱及炊具之房屋;每一獸醫應有一房間。
    五、隊員因公離開通常工作地時,衣索比亞政府應發給每日衣幣十五
        元之出差費。
    六、衣索比亞政府應供給該隊人員在工作上所需之交通工具。
    七、該隊獸醫所領薪津,應免納衣索比亞之所得稅及任何其他個人稅
        。
    八、該隊獸醫應准予依照衣索比亞政府之人事法規,在衣索比亞國境
        內休假。除中國政府要求外,不得請假返國,返國所需費用,應
        由中國政府負擔。
    九、衣索比亞政府應支付該隊之一切醫藥費用。
    十、有關獸醫工作之各種供應,包括實驗牧場設備,儀器、化學藥品
        、及生物藥品等,應由衣索比亞政府供給。部份獸醫實驗設備,
        應由中國政府出資海運至基包提繼由衣索比亞政府負責運至工作
        地點。上述設備應免納關稅及其他稅捐。
    十一、獸醫應恪守衣索比亞政府法規以執行職務。其在衣索比亞之工
        作,於兩年服務期滿後結束,但得經兩國政府之同意予以延長。
    茲謹代表本國政府奉告閣下,衣索比亞政府對上述各節,敬表同意,
並認為本照會與閣下來文視同兩國政府間之協定,自一九六三年六月三日
起生效。順向閣下致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特使團大使吳世英閣下
衣索比亞政府農業部次長
給巴札地克(簽字)
公元一九六三年六月三日於阿迪斯阿貝巴